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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不服江陰市公安局行政處罰一案〔2023〕澄行復第64號維持決定書
發(fā)布日期:2023-05-17 15:19

江陰市人民政府

行政復議決定書 

2023〕澄行復第64

 

申請人徐某。

被申請人江陰市公安局,住所地江陰市澄江中路110號。

法定代表人許昌,該局局長。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作出的澄公(罰決字〔2023748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不服,于2023329日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依法已予受理?,F(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澄公(罰決字〔2023748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申請人稱申請人和孫某是貨車司機,彼此認識于2022年2月至3月,期間在江陰西郊和其他社會人員賭博,賭博結束二人就會到江陰夏港賓館開房間休息,期間孫某向申請人借5萬元現(xiàn)金,打了欠條給申請人,之后又多次到西郊賭博,直到二人輸光幾十萬,借無可借才不賭了,到3月間申請人因經(jīng)濟原因向孫某索要借申請人的5萬元欠款,孫某出于不想歸還的原因于是報警,又怕得罪社會人員報復,所以向夏港派出所報警謊稱申請人和他二人在夏港賓館賭博(此事有孫某自己通話錄音證實),就此夏港派出所立案,可能當時疫情原因,夏港派出所未處理此事,直到距離過年還有3天,2023年1月18日,申請人的貨車在江陰裝了一車貨,準備1月9日凌晨送往上海進倉上船的貨,裝好貨,申請人到江陰禧湯浴室洗澡休息,突然間江陰要塞派出所警員出現(xiàn)把申請人帶到要塞派出所監(jiān)控了起來,直到第二天19日上午被夏港派出所來人帶到夏港派出所審訊,審訊警員吳則嘯,審訊期間,申請人如實交代在江陰西郊賭博的事實與經(jīng)過,和孫某報假警的動機,但吳則嘯警官告訴申請人說,江陰西郊賭博的事不歸他們管,申請人也向吳則嘯警官說明申請人的貨車上有一批送往上海進倉出口的貨物,如若未能按時送到耽誤出口要賠償高額賠償金,吳則嘯讓申請人電話安排,但未能安排好,一直到19日晚上又對申請人審訊,讓申請人交待在夏港賓館賭博,民警告訴申請人不交待當時就要拘留,由于長時間沒睡覺、一天沒吃飯,神志不清,加上因為工作事情沒能安排惶惶不安,迫切的希望能把工作事情處理了,吳則嘯警官也告訴申請人和孫某有轉賬記錄,也不會追究,出于種種原因,申請人做了第二份不實供述,離開了派出所,回到家休息,后來清醒反復覺得供述不實不安,年后就到夏港派出所希望能如實公正處理,申請人說完卻直接被送去了拘留在此希望江陰市人民政府能公平公正處理此案,撤銷被申請人出具的處罰決定書。

被申請人稱:一、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jù)的事實、證據(jù)和法律依據(jù)。經(jīng)調(diào)查查明 2022年2 月15日至3月13日期間,申請人多次在江陰市夏港街道格林豪泰賓館房間內(nèi)與孫某用筒子麻將牌以“牛牛”的形式進行賭博,起扎一百元,后于2023年1月18日被公安機關查獲。以上事實有當事人的陳述、檢查筆錄、書證等證據(jù)證實。因此,被申請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以下簡稱《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條、第十一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決定對申請人行政拘留十二日并處罰款人民幣一千元,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五萬六千二百元。二、對復議請求及理由的答復申請人在復議申請書中提出其在接受民警詢問時因自己神志不清等原因作出了不實陳述,請求撤銷行政處罰決定。被申請人認為,第一,2022年2月 15日至3月13日期間,申請人多次在江陰市夏港街道格林豪泰賓館房間內(nèi)與孫某子麻將牌以“牛牛”的形式進行賭博,對于上述事實,申請人于2023年1月18日晚接受被申請人民警詢問時,自認了其與孫某的賭博情況,并對詢問筆錄逐頁簽名捺印表示認可,另有孫某的陳述、檢查筆錄、轉賬記錄、開房記錄等證據(jù)相互印證,足以認定。第二,在詢問期間,被申請人依法保障了其休息和飲食,申請人自己拒絕進食,對于申請人提出的安排工作一事, 民警也應申請人要求允許其安排工作事宜,詢問期間申請人不存在因神志不清等原因導致其作出不實陳述的情況。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依法作出澄公(夏)行罰決字〔2023〕 748號行政處罰決定,依據(jù)正確、程序合法。為此,被申請人懇請江陰市人民政府維持被申請人決定。

經(jīng)審理查明, 2022年2 月15日至3月13日期間,申請人多次在江陰市夏港街道格林豪泰賓館又名江陰市夏港鴻運賓館房間內(nèi)與孫某用筒子麻將牌以“牛牛”的形式進行賭博,起扎一百元。3月28日9時23分許,孫某報警反映上述違法行為,后自行前往被申請人夏港派出所說明情況。接報后,被申請人于當日受案展開調(diào)查,后采取實地走訪申請人暫住地、電話聯(lián)系等方式對申請人進行傳喚,申請人均未在家中。4月12日,被申請人對申請人進行臨控。2023年1月18日,被申請人抓獲申請人并依法傳喚詢問。當日,被申請人決定延長辦理期限三十日。2月13日,被申請人依據(jù)《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條、第十一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作出澄公(夏)行罰決字〔2023〕748號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對申請人行政拘留十日并處罰款壹仟元,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伍萬陸千貳佰元,并當場向申請人宣告并送達。因申請人拒絕簽名,被申請人辦案警察于附卷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上予以注明。同日,被申請人另案作出澄公行罰決字〔2023〕749號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對孫某行政拘留并處罰款壹仟元

以上事實有受案登記表、詢問筆錄、申請臨控人員呈批表、檢查筆錄及照片、呈請延長辦理期限報告書、查獲經(jīng)過、行政處罰告知筆錄等證據(jù)證明。

本機關認為,根據(jù)《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被申請人對轄區(qū)內(nèi)的治安案件具有做出行政處罰的法定職權。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條規(guī)定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第十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違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財物,追繳退還被侵害人;沒有被侵害人的,登記造冊,公開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處理,所得款項上繳國庫。本案中,2022年2 月15日至3月13日期間,申請人多次在江陰市夏港街道格林豪泰賓館房間內(nèi)與孫某用筒子麻將牌以“牛牛”的形式進行賭博,起扎一百元,后于2023年1月18日被被申請人查獲。該違法行為有申請人的陳述、孫某的陳述、開房記錄、檢查筆錄以及載有申請人與孫某微信轉賬記錄在案證據(jù)可以證實。綜合考慮申請人的違法性質、情節(jié)以及社會危害程度,被申請人認定申請人違法情節(jié)嚴重,依據(jù)上述規(guī)定對其作出行政拘留十日并處罰款壹仟元,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伍萬陸千貳佰元的處罰并無明顯不當。申請人主張其在接受被申請人辦案警察第二次詢問時因其神志不清以及急于安排工作等原因作出了不實陳述,其未參與賭博。經(jīng)查,2023年1月18日18時許,申請人在被申請人依法保障了其休息和飲食的前提下接受了辦案警察的第二次詢問自認了其與孫某上述賭博的違法事實對詢問筆錄逐頁簽名捺印予以確認,申請人的該主張沒有事實依據(jù),本機關不予采信。

從辦案程序而言,被申請人受案、調(diào)查、詢問、延期、權利義務告知等程序,符合《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guī)定》相關規(guī)定。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作出的澄公行罰決字〔2023〕748號行政處罰決定。

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nèi)向江陰市人民法院或宜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〇二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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