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陰市人民政府
行政復議決定書
〔2023〕澄行復第65號
申請人張某。
被申請人江陰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住所地江陰市大橋南路18號。
法定代表人吳廣,該局局長。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作出的澄住建依復〔2023〕第14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不服,于2023年4月4日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依法已予受理?,F(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1、請求撤銷被申請人的澄住建依復〔2023〕第14號答復書,并確認違法;2、依法重新公開。
申請人稱: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申請人向被申請人申請江陰市月城鎮(zhèn)雙橋村3XX#房拆遷的《拆遷公告》,其中包括拆遷原因、目的、期限、單位等相關信息,被申請人答復“不存在”……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申請人有知情權,被申請人的答復書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公文。
現(xiàn)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以下簡稱《行政復議法》)的相關規(guī)定,由江陰市政府復議一下“存不存在”,申請人從以下二方面來論證一下:一、根據(jù)《拆遷公告》的不存在。可以認為3XX#房屋還存在,可以根據(jù)征收與拆遷的法定程序,有你法定主體進行一系列的安置補償工作。二、根據(jù)《拆遷公告》的不存在,可以認為3XX#房不存在的話,你政府違反了國家征收與拆遷的法定程序,嚴重違法,申請人要求追責(根據(jù)責權法定的原則)根據(jù)《江蘇省行政程序條例》第一,二,三,四和第十六條第五項其中“委托行政機關應當加強對受委托機關辦理受委托事項的指導監(jiān)督”。現(xiàn)請求江陰市政府根據(jù)《行政復議法》的規(guī)定,答復申請人對被申請人答書中內(nèi)容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舉證。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適用法律錯誤,違反法定程序,并沒有履行法定職責,是嚴重的失責行為,嚴重侵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和合法財產(chǎn)權和精神損失。請求江陰市人民政府根據(jù)《行政復議法》的規(guī)定,申請人特提出以上復議請求,請貴政府予以支持。
被申請人稱:1、澄住建依復〔2023〕第14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程序合法。申請人于2023年3月24日至被申請人處當面填寫《依申請公開信件》,申請公開內(nèi)容為:“江陰市月城鎮(zhèn)雙喬材3XX#房屋拆遷的《拆遷公告》,其中包括拆遷原因、拆遷目的、拆遷期限、拆遷單位等相關信息”。被申請人于2023年3月27日作出澄住建依復〔2023〕第14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符合期限規(guī)定,程序合法。2、澄住建依復〔2023〕第14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內(nèi)容合法。經(jīng)被申請人檢索“雙喬材3XX號”以及同音相近字“雙喬村3XX號”、“雙橋村3XX號”、 “雙橋材3XX號”, 未檢索到上述信息,依據(jù)《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六條第(四)項的規(guī)定:“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機關根據(jù)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復:(四)經(jīng)檢索沒有所申請公開信息的,告知申請人該政府信息不存在;”。故被申請人在《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中告知申請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符合規(guī)定。
綜上所述,澄住建依復〔2023〕第14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事實清楚,適用法規(guī)正確,程序合法,請求駁回申請人的復議申請。
經(jīng)審理查明,2023年3月24日,申請人向被申請人當面提交《依申請公開信件》,請求書面公開江陰市月城鎮(zhèn)雙喬材3XX#房屋拆遷的《拆遷公告》,其中包括拆遷原因、拆遷目的、拆遷期限、拆遷單位等相關信息。經(jīng)被申請人于房屋征收(動遷)管理系統(tǒng)檢索“雙喬材3XX號”以及同音相近字“雙喬村3XX號”、“雙橋村3XX號”、“雙橋材3XX號”,均未檢索到上述信息。3月27日,被申請人作出澄住建依復〔2023〕第14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告知申請人申請公開的信息不存在。申請人簽收了該答復書。
以上事實有依申請公開信件、依申請公開傳遞單、信息公開申請檢索等證據(jù)證明。
本機關認為,《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六條第(四)項規(guī)定“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機關根據(jù)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復:……(四)經(jīng)檢索沒有所申請公開信息的,告知申請人該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中,2023年3月24日,申請人向被申請人當面提交《依申請公開信件》,請求書面公開江陰市月城鎮(zhèn)雙喬材3XX#房屋拆遷的《拆遷公告》,其中包括拆遷原因、拆遷目的、拆遷期限、拆遷單位等相關信息。根據(jù)被申請人系統(tǒng)檢索結果甄別,被申請人未存有案涉信息,已盡到檢索義務,故被申請人在法定答復期限內(nèi)作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告知申請人申請公開的江陰市月城鎮(zhèn)雙喬材3XX#房屋拆遷的《拆遷公告》,其中包括拆遷原因、拆遷目的、拆遷期限、拆遷單位等相關信息不存在,該答復符合《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六條第(四)項規(guī)定。
根據(jù)《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作出的澄住建依復〔2023〕第14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
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nèi)向江陰市人民法院或宜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